来源:本平台 时间:2022-03-18
各乡(镇)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:
为推进全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,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,根据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要求,决定在全区开展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。申报工作采取合作社申请、乡镇推荐、区级现场检查、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申报数量
根据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,本次评定区级示范社不限定数量,凡符合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合作社,都可申报区级示范社。
二、申报标准
1.申报主体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登记设立,运行1年以上(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);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,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(含5年),有必要的库房和办公设备,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。
2.合作社财务管理较好,按规定建立必要的会计账簿,有完整的会计资料;民主决策较好,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;生产管理较好,合作社实行“五统一”管理模式;社会声誉良好,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。
三、申报程序
1.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,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乡镇审核同意,填写并上报申报文件。
2.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,组成评审组。评审组依据创建标准,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并进行实地查看,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区级示范社名单,进行命名表彰。
四、申报时间
于4月10日前将一式两份申报材料(含电子版),报区农业农村局农财中心。
五、有关要求
1.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,不得弄虚作假。如存在舞弊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其申报资格,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。
2.各乡镇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,加强沟通协调,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、复核、推荐等工作。
六、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
1.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;
2.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3.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4.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;
5.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;
6.合作社办公照片;
7.合作社固定资产照片;
8.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;
9.2021年经营情况报告(1000字以内);
凡是复印、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,以确认复印件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。
附: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
石家庄市栾城区农业农村局
2022年3月15日